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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要久久为功

2020-06-01 15:09:00
近年来,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和长城沿线地区高度重视长城保护工作,在开展长城资源调查研究、加强法规与制度建设、实施长城维修工程、加大保护力度、展示利用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长城保护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我国各时代长城资源分布广泛,涉及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04个县(市),各类长城资源遗存数量巨大,遗存总数43721处(座),墙壕遗存总长度21196.18千米,多数分布在山地、荒漠、草原等地质条件较为严酷的地区,基本为土、石、砖质,且普遍存在结构性病害,受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长城损毁现象仍然突出,长城保护工作急需加强。

目前,长城保护工作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长城损毁现象仍然突出。除自然因素特别是突发的自然灾害影响之外,人为因素对长城的损毁仍很突出。有的地方和部门在基本建设、长城资源利用方面,出现随意开挖、破坏长城的情况。有的地区为了发展旅游经济,在长城景区投入巨资打造仿古旅游景点,建设配套设施,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随意建设旅游公路,有的地方群众在长城上取砖、种植农作物等等,对长城本体带来破坏性影响。

二是长城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从近年长城执法专项督查情况来看,长城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未按照《长城保护条例》要求将长城纳入工作日程,未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专项财政预算。长城保护员队伍不健全,经费没有保障,有的保护员多年得不到补助。

三是长城管理长效机制不健全。从协调管理看,长城尚未建立部级协商协调机制,跨省区的协调机制目前仅有京津冀合作框架协议。从依法管理看,2006年颁布的《长城保护条例》已经14年,存在操作性不强、刚性不够的问题,对地方财政投入缺乏明确要求,对破坏长城行为处罚力度偏轻。从执法监督看,长城保护执法工作大多归市场综合执法,但很多省区市场综合执法“三定”中没有长城执法内容。

四是长城文化建设与新的要求不相适应。在长城保护利用中,存在重旅游开发轻遗存保护、轻文化建设的问题。一方面,对长城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精神价值、传承价值研究开发不够,利用新技术新媒体展示宣传不够;另一方面,利用长城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也不够。

长城既是我国现存体量最大、分布最广的文化遗产,又是中华民族的象征和中华文明的瑰宝,加强长城保护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要立足长远,坚持不懈,久久为功。为此,我建议加强几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力度。加强部门协调,建议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长城公园省部级协调机制,将长城保护纳入这一协调机制,统筹研究长城保护重大问题和工作部署,建立和完善相邻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健全执法督察常态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查处、公开曝光破坏长城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加强长城文化建设。长城是一部中华民族历史和灿烂文化的生动教科书,长城文化建设是长城保护的价值体现和首要之义。要认真落实《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加快部署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推动长城修缮保护、文化旅游、宣传展示综合试点工作。加强长城研究,重视长城考古工作,深化文化价值阐释,科学认识长城。要提升长城专题博物馆、陈列馆的展览水平,挖掘长城文化的内涵,加强对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长城精神的宣传教育,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新兴媒体,传播展示长城文化,出版一批宣传长城精神、阐释长城文化的通俗读物。

三是启动《长城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建议国务院法制部门、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根据长城保护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条例》做出修订,更加明确各级政府职责、执法主体、经费使用要求,加大对破坏长城行为处罚力度。

四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工作。一方面,要广泛动员长城沿线群众参与保护工作,加强保护员队伍建设,适当提高其待遇。另一方面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社会基层组织、民间社团和中小学校、高等院校的作用,加强长城保护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长城保护公益活动。

五是加强机构和经费保障。长城遗存,点多面广,保护难度极大。要加强基层文物保护和研究队伍建设,保障机构和队伍稳定。要加大长城保护经费支持力度,解决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的问题。一方面要增加中央财政预算经费,另一方面要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解决日常保护、巡查、养护人员经费不足问题。